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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6-07-17 | 點閱數: 9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關於學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當事人於接受調查訪談時,得否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稱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由輔佐人偕同到場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50059025號函辦理。
二、 查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略以,學校依解聘辦法第9條之1規定,經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前項調查,應自派員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1個月,並以1次為限。延長調查時,學校應通知行為人。
三、 再查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略以,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行政機關認為輔佐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四、 綜上,依現行考核辦法規定,尚未就輔佐人之相關程序予以規範,爰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
五、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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