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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6-07-09 | 點閱數: 7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採計曾任2所以上公立幼 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相關疑義 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 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以下簡稱公幼契約 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均應依教師職前年 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初任時所具學 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 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茲上開規定 係參酌中小學教師起敘及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訂定,爰所稱逐學年度晉級,應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中 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於學年度中轉任其他公 幼契約教保員,年資未中斷者,得併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晉級;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 學年再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者,不論該2段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是否銜接,均得逐學年度晉 級)。

二、本部88年12月4日台(88)人(一)字第88149080號書函及 歷來相關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本函發文日時在職之中小學教師有旨揭情形者,得於本函 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溯自本函發文日生效;逾期申 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惠予轉知所屬公立學校配合 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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