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辦理。
二、 申請資格:申請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 設籍本市(有家長或監護人至少一人共同設籍)。
(二) 年滿五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民國 107 年 9 月 2 日至 108 年 9 月 1 日出生)。
(三) 身心發展狀況良好,具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經家長或監護人初步評估提早入學對兒童學習有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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