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內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教師持股比例限制。
(二)新增教師到職前經營商業辦理解任登記相關規定。
(三)刪除教師兼任出版組織顧問及編輯職務資格限制。
(四)新增 2 項免依規定報經學校核准之兼職項目:
1、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2、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五)明訂教師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得接受商業代言。
(六)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1、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例如參與頭髮義剪活動、以手工方式製作手作品等。
2、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例如運用實體或數位方式,從事以音樂、戲劇、舞蹈、魔術、民俗技藝、詩文朗誦、繪畫、手工藝、雕塑、行動藝術或其他與藝文有關之創作活動等。
二、檢附教育部令、教育部函及修正規定各 1 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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