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2月11日桃社助字第
1080112537號函辦理。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倘家內發生急難事由且有生活陷
困,請申請人洽詢所在戶籍地公所(急難救助)或居住地(急
難紓困)申辦。
(一)急難救助:因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害、罹患重病、失業
(需有求職證明3張)等其事由,申請人需設籍在本市,向
戶籍地公所社會課辦理(可跨區送件)。
(二)急難紓困:因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一個月以上治療
或療養、重大傷病,以致無法工作)、失業(非自願性離
職)或為脆弱家庭等其他因逢變故,導致生活陷於困境
(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向居住地公所社會
課辦理。
申請請參閱附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或居住地鄉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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