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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公告 | 2019-12-23 | 點閱數: 1213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2月11日桃社助字第

1080112537號函辦理。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倘家內發生急難事由且有生活陷

困,請申請人洽詢所在戶籍地公所(急難救助)或居住地(急

難紓困)申辦。

(一)急難救助:因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害、罹患重病、失業

(需有求職證明3張)等其事由,申請人需設籍在本市,向

戶籍地公所社會課辦理(可跨區送件)。

(二)急難紓困:因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一個月以上治療

或療養、重大傷病,以致無法工作)、失業(非自願性離

職)或為脆弱家庭等其他因逢變故,導致生活陷於困境

(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向居住地公所社會

課辦理。

申請請參閱附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或居住地鄉公所辦理。

  • 本市急難救助及急難紓困.JPG
    1) 本市急難救助及急難紓困.JPG
  • 本市急難救助及急難紓困2.JPG
    2) 本市急難救助及急難紓困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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