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 111 年 8 月 18 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同年月 29 日至 9 月 2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同年 11 月 26 日併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及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且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另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爰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務必遵守上開規範。
三、為利各機關(構)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國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請多加運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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