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1 年 6 月 21 日府衛疾字第 1110166954 號函辦理。 |
二、 | 考量國內外疫情及防疫與醫療量能,並促進經濟及社會活動與國際必要交流,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 3 天,檢疫期滿後接續 4 天自主防疫」。 |
三、 | 旨揭居家檢疫政策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自本年 6 月 15 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之人員。 |
(二) | 檢疫天數計算:入境日為第 0 天起算之 3 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後接續 4 天自主防疫。 |
(三) | 檢疫地點: |
1、 | 「符合 1 人 1 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並以「於同一檢疫地點完成 3 天居家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為原則。 1 人 1 戶定義詳列於「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如附件 1)。 |
2、 | 倘入境檢疫者原於防疫旅宿進行檢疫,後 4 天自主防疫返家,檢疫者須向自主防疫地點所在地民政局提出「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申請,經同意後並請檢疫者簽具「入境旅客執行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聲明書」(如附件 2)供備查,且進行自主防疫之自宅或親友住所亦須符合 1 人 1 戶。 |
(四) | 通案原則: |
1、 |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自宅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
2、 | 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
(五) | 檢測措施: |
1、 | PCR 檢測:於入境時(第 0 天)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及進行 PCR 檢測。 |
2、 | 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
(1) | 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於入境時由國際港埠人員向 2 歲以上(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入境人員發放 2 劑家用快篩試劑,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前述該 2 劑家用快篩試劑,係提供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出現症狀時」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另 2 歲以下之入境人員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無須執行快篩檢測,若有出現症狀時比照入境人員就醫方式處理。 |
(2) | 倘入境人員反映未領到快篩試劑、試劑內容物不完整,或因不小心遺失、操作不當等情況導致無法完成快篩,請逕洽民政局協助補發。 |
(3) | 快篩檢測結果及相關處置:倘獲知檢疫者回報快篩結果為「陽性」時,請參依「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及居家檢疫對象快篩陽性之評估確認及通報流程」辦理;另如為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則依集中檢疫場所作業辦理。 |
(六) | 健康關懷措施:維持居家檢疫期間每日「雙向簡訊」及「電話語音」健康關懷追蹤機制,檢疫者透過簡訊/電話語音回報健康結果(如附件 3)。 |
(七) | 自主防疫期間規範: |
1、 | 有關自主防疫期間規範已詳列於「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居家檢疫者應遵守事項及權利告知第四點項下(如附件 4)。 |
2、 | 另如在商務履約情形下: |
(1) | 得上班、參訪、演講、開會,但仍應全程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 |
(2) | 得於餐廳之獨立空間內獨自或與特定對象共餐,但應有隔板或維持社交距離。 |
3、 | 考量自主防疫期間仍可能具傳染風險,當必要外出事由已完成後應儘速返回防疫旅宿、 1 人 1 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倘入住防疫旅宿之自主防疫者發生外出未歸之情事時,將由防疫旅宿業者配合於其外出次日上午通報民政局及衛生局調查確認民眾有無違反自主防疫規範,經查如有違反自主防疫規範,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9 條進行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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