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110)年 7 月 2 日 12 時起實施「所有國際港埠入境民眾,於檢疫第 10 至 12 天以 COVID-19 抗原家用快篩試劑自行
進行一次快篩」措施,自本年 7 月 14 日起調整實施對象年齡為 18 歲以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0 年 8 月 2 日桃衛疾字第 1100067385 號函辦理。
二、旨揭試劑依說明書「僅評估 18 歲以上成人自行採檢結果,建議應由 18 歲以上成人使用」,爰調整本項措施之實施對
象為 「18 歲以上民眾」,未滿 18 歲(入境年-出生年<18 )之入境民眾無須檢測,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自本年 7 月 14 日
起停止發放試劑予未滿 18 歲之入境民眾,已發放予未滿 18 歲入境民眾之試劑不需回收。
三、貴校(園)倘有學生及教職員工依衛生單位指示進行居家檢疫措施,惠請協助通知相關人員有關旨揭措施調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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