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該規範第 11 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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