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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6-10-14 | 點閱數: 14
主旨: 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配合上開規定修正,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如:同會計年度或同學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銓敘部95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0952602317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 115年8月28日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合於本函釋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另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前就本次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本府115年9月23日府人力字第1150248897號函計達);為期一致,以利機關學校實務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留意上開期限,覈實依銓敘部來函規定辦理,以維護人員權益。
  • 1151005不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得合併採計提俸級.pdf
    1) 1151005不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得合併採計提俸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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