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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室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5-06-03 | 點閱數: 15
  1. 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市府為強化公務人員健康權保障,請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2. 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如附檔),請行政同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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