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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公告 | 2025-02-10 | 點閱數: 82
一、 依據國教署114年2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0502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3月31日(星期一)前將填妥之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承辦人員信箱(e-2215@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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